鉅亨網新聞中心(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截至105年2月1日止流通在外餘額為新台幣2,600,000元,已低於新台幣100,000,000元(原發行總額之10%),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本債券於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102年3月1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106年12月22日)止,本債券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買中心公告債券持有人贖回權之行使,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本轉換公司債面額以現金收回全部債券。(二)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向交易券商辦理收回手續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持有之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惟因現今本公司轉換價格高於股價,基於保障債券持有人之權益,本公司另採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由本公司扣除郵匯費後以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給付予債券持有人。(三)債券收回期間:自105年03月11日起至105年04月09日止。 證券商受理期間:自105年03月10日起至105年04月08日止(請向往來券商提出申請)(四)債券收回基準日:105年04月09日。(五)債券終止上櫃買賣日期:105年04月11日(六)每張債券收回價格:新台幣100,000 元(七)收回價款發放日:收回基準日民國105年04月09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扣除郵匯費)交付債券持有人。(八)因本公司債為無實體發行,債券持有人請攜帶1.證券存摺2.集保帳戶原留印鑑,至原交易證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 (註明贖回)辦理債券收回手續。(九)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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