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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簡易庭104年度司票字第8295號函,債務人陳OO聲請本公司應給付新台幣58,500仟元,並按年息6%計算相關利息及強制執行程序費用。2.事實發生日:105/01/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聲請人陳OO持有前董事長孫國彰以宇加科技名義簽發本票二只,本票發票日分別為103年10月23日及103年12月10日,到期日皆為104年7月31日,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7,500仟元及41,000仟元。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於105年1月6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債權不存在及本票係偽造變造之異議,並聲請法院停止執行。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105年1月6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債權不存在及本票係偽造變造之異議,並聲請法院停止執行。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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